【如何定義爵士樂?】
後藤雅洋
「爵士樂的定義是什麼?」
關於這個長期以來備受討論的主題,答案其實出乎意料地簡單。
「透過樂器或人聲來呈現出個人所期待發揮的音樂。」這就是我的回答。
不過面對這樣的回答,應該會有不少疑問產生,以下便讓我針對這些疑問一一進行答覆。
首先是爵士樂與古典樂以及流行樂的差異何在?在古典樂與流行樂中,絕大多數情況下作曲、作詞以及演奏都是由不同人擔任,所以就算「期待能有所發揮」,原曲和歌詞的內容都是既定的。然而在爵士樂中,即便是被稱為「標準曲」的「經典作品」,不管是節拍、切分節奏(subdivison)乃至於情緒的呈現上,絕對會因演奏者不同而有相當大幅度的變動。
至於流傳於全世界的民族音樂、民謠,在性質上是地域傳統美學意識的集大成,所以並不容許變化的摻入或是個人風格的展現。所以就結論而言,唯一最適於展現個人風格的音樂就只有「爵士樂」。
爵士樂也因為前述的特徵與性質進而獲得另一項特點,那就是會大量納入古典樂、流行樂、民族流行音樂(world music)等其他類型的音樂,並使其「爵士樂化」。就結果來看,爵士樂在今日可說是鞏固了作為「全球音樂」的地位。
爵士樂沒有固定的形式
爵士樂是在十九世紀末期以非洲與美洲社群為中心,於紐奧良這個美國南部面向加勒比海的港都,自然發展出來的一種流行娛樂音樂。從「自然發展」以及「娛樂音樂」這樣的性質便能得知,爵士樂的誕生並不存在原理、原則,也正因如此,爵士樂充滿了能讓音樂家加入各式各樣創意、進一步發展的空間。
最具代表性的人物,就是出身於紐奧良的小號手路易斯‧阿姆斯壯(Louis Armstrong,1901 -1971)。1920年代阿姆斯壯繼承了初期的爵士樂「紐奧良爵士樂」的風格,並將個人獨特的呈現手法增添至「爵士樂」當中。